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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看簽字的人是否有代理權,如果沒有代理簽字的權利,則該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購房定金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購房者如果交了定金,處於主觀意思不想要房屋了,那麼原因在與購房者自己,購房者交了購房定金之後一般都會跟開發商簽訂定金協議書,這對雙方都是有約束的,歸責於購房者的話,購房定金是不能退還的,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購房者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1、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

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二種。支援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2、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賠償。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標籤:定金 簽字 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