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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起征面积

房产税的起征面积是房屋面积超过80㎡。拥有2座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家庭被视为豪华住宅消费,房产税每年征收1%-3%,并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无减除额;每年对家庭中的第四套以上,房屋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房产税起征面积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屋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屋面积(指住屋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屋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屋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屋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屋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屋面积和其它住屋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屋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屋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屋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屋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屋的,其新购住屋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屋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屋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屋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屋,由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