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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怎麼開

死亡證明怎麼開的答案是:在醫院過世的人,只能由所在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公民正常死亡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需注意的是:人去世後不會自動登出,按照戶口登記條例,是必須進行銷戶處理。因由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據瞭解,開死亡證明具有以下的作用:

1、死亡證明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記錄檔案,屬於法律憑證。

2、死亡證明會記載死者的各項基本情況及死亡原因,有關部門根據這個證明進行必要的手續,比如登出死者戶口、辦理殯葬火化等。

3、死亡證明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資料,衛生部門利用它可以進行居民健康狀況的專題研究,提出優先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為制定衛生工作方針,採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4、死亡證明可用於保險、遺產等群眾性和社會性的憑證及公證,成為其必備的檔案。

死亡證明怎麼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標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