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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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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國的幾大戒毒方法無外乎四種。

戒毒方法

以下是一些方法:

1、在家戒毒

這是最常見,也是家屬最樂意的一種戒毒方法。吸毒對於中國家庭來說,總不是一個好名聲,因此當吸毒者提出在家戒毒時,家屬必然會很樂意的支援。但是這種戒毒方式對於偶爾吸食毒品,且有主動戒毒願意人來說,有一定的作用性。但是對於重度成癮者來說,必然會適得其反,甚至還有可能危及生命。

2、強制隔離戒毒所

俗稱“強戒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初次吸毒人員,予以治安拘留處罰,對2次以上吸毒被查處或吸毒成癮者予以強制戒毒2年。

這種戒毒方式一般是因屢次吸毒被抓後,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強制戒毒措施,當然在雲南一些地區也可以自願去。其主要主要方式是將吸毒人員與毒品強制隔離,避免吸毒人員在一段時間內再次接觸毒品。

由於在強制戒毒所必須實名登記,在人生檔案裡留下吸毒記錄,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大多數吸毒者是不會選擇自行去強制戒毒所。

3、社群戒毒

社群戒毒(康復)就是指吸毒人員在社群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群、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的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群裡實現戒毒。

4、自願戒毒醫院

吸毒成癮是一種慢性複雜性的腦部疾病,那麼相對應戒毒就是指醫學治療。自願戒毒醫院正是在這個基礎上成立,將吸毒者視上患病者,通過系統化,專業性的醫療手段和心理干預治療方式包括排毒、脫毒、心理治療和工娛康復等多個治療手段,幫助其脫離對毒品的依賴。擔心戒毒所的強制環境,又擔心隱私被別人知道,吸毒者或家屬可以選擇自願戒毒醫療機構。



我國禁毒模式有幾種方法

我國目前禁毒模式如下:

1、自願禁毒,吸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醫療機構接受為期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的藥物治療與康復;

2、強制隔離禁毒,對吸毒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強制進行強制戒毒教育,幫助其戒除毒癮;

3、社群禁毒,吸毒成癮人員在社群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群、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群裡實現戒毒。

一、強制隔離戒毒的條件如下:

1、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2、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

4、經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禁毒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如下:

1、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2、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3、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

4、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總之,禁毒模式共有自願戒毒、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法》中規定我國目前戒毒的方式有哪幾種?

為挽救吸毒人員,我國政府採用禁毒模式有:

1、社群戒毒,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2、接受醫療機構治療,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3、強制隔離戒毒,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群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群康復。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禁毒社工實務運作模式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是,採用生態系統理論視角下“禁毒社會工作的社群綜合發展模式”,即以“政府支援、司法配合、社工整合、NGO運作、社會支援、家庭協助”的運作方式,從生理脫毒、心理脫毒、社會功能恢復、迴歸社會等角度出發,搭建由戒毒所、美沙酮門診、康復院、中途島、社群等組成的“跨界別合作”與一站式的戒毒平臺,並在充分整合資源中環環相扣地幫助吸毒人員徹底戒斷。

不過,這種禁毒社會工作的社群綜合發展模式需要面對一定數量的戒毒機構,採取彼此平等與合作方式,通過2-3年的行動研究實踐,有計劃地將吸毒人員置於社工主導的整合性服務鏈之中。

此外,在搭建這種社群綜合服務平臺中,應盡力克服“功利主義”思想,採用緩和式培養與漸進式購買方式,來回應禁毒社工的專業實務能力不足與禁毒機構認知度不足的雙重困境,從而逐步幫助吸毒人員實現從生理戒毒、心理戒毒到迴歸社會的無縫接軌。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禁毒線上-我國禁毒社會工作實務模式有哪幾種?

禁毒法禁毒模式有哪些

禁毒法禁毒模式有哪些?1、自願戒毒。

為鼓勵吸毒人員與毒品決裂,我國建立了自願戒毒模式,即在衛生醫療部門內開設戒毒醫療機構,吸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醫療機構接受為期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的藥物治療與康復。

2、強制戒毒。

強制戒毒所是參吸毒者實施強制戒毒的場所。

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

其工作的方式是:對吸毒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並通過適度的勞動,幫助他們戒除毒癮。

對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其他不適宜強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和其家屬發出戒毒通知書,並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監督、管理下,限期在強制戒毒所外戒毒。

3、勞教戒毒。

戒毒勞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接收的是經強制戒毒之後又復吸而被批准勞動教養的吸毒者。

勞動教養期限為6個月至3年。

勞教戒毒所對勞教戒毒人員依法實施嚴格的封閉式管理,進行文化和技術教育,組織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強制矯正與思想感化相輔相成。

《禁毒法》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社群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群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群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群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群戒毒措施。

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群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群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群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或者在社群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定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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