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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国小、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什么是公用设施用地

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得抵押。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相应的对价,并有权使用自有资产进行融资。房地产抵押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债权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因此该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抵押权不仅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一种其他的土地权利。土地抵押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不转让,它仍然由原使用者占有和使用,只有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

标签:公用设施 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