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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多少歲可以辦理

身份證多少歲可以辦理的答案是:沒有年齡限制

身份證多少歲可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在1984年前寫作“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且開始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1、年滿十六週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由本人攜帶户口簿,並由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監護人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當公民本人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監護人不為户主無法證明監護關係的,還需提供諸如出生證明等監護關係證明),並與未滿十六週歲公民本人現場合影存檔,以保證未滿十六週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由於現場需採集人像和指紋信息,故未滿十六週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不允許由監護人代辦,須本人和監護人同時到場申請辦理。

2、户口所在地户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採集人像、指紋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或監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5、接到領證通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願申請辦理郵寄證件。

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建立了公民身份號碼制度,把原本在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才確立的15位居民身份證號碼,替換為出生時編排的終身不變的唯一的18位代碼,即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的不僅應用在居民身份證上,也運用於其他領域。

公民申請領取(即首次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並經公安機關審核通過予以辦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於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縮短辦證時間。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