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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所得税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捐贈所得税前扣除

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乘以適用税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税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税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額。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