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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條例自什麼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日。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近年來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加大,導致部分地區地下水超採和污染問題突出。針對上述情況,我國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旨在進一步強化地下水監管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切實保護好、利用好寶貴的地下水資源。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2020年全國地下水資源量8553.5億立方米,其中,與地表水不重複的地下水資源量為1198.2億立方米。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

“水是生命之源,確保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是重大的生態工程和民生工程。”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介紹,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後組織開展了劃定地下水超採區、建立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指標、實施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地下水壓採、推進華北地區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國地下水年開採量從2012年達到最高1134億立方米後,2020年回落至892億立方米。

以華北地區為例,經過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工作,近幾年華北地區首次地下水水位總體回升。據統計,去年底,華北平原淺層地下水的水位平均上升0.23米,回升面積佔24.3%;深層地下水的水位平均回升1.34米,回升面積佔59.5%,水位穩定面積佔26.3%。同時,河湖有水河段增加,地下水回補效果明顯。2019年至2020年,累計生態補水79.1億立方米,入滲率為38.8%;2020年治理區補水的河湖有水河長達到1873公里,為補水前的2.06倍,水面達700多平方公里。其中,滹沱河、七里河等5條河流全線貫通,乾涸斷流40年的滹沱河重現生機。

“通過幾年的綜合治理,華北地區地下水持續下降的態勢得到了初步遏制,京津冀主要城區地下水位止跌回升,廣大農灌區地下水位下降速率減緩。”水利部政法司司長張祥偉表示,地下水超採治理是個長期過程,《條例》實施以後,還要進一步加大水資源專項整治和專項執法,深入開展節水、產業結構調整、水源置換、生態補水等工作,推動華北地區地下水綜合治理工作取得新進展。

地下水管理條例自什麼日起施行

據瞭解,當前21個省區市還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採問題,個別地區甚至存在開採深層地下水的問題,超採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含水層疏幹、水源枯竭,引發地面沉降、河湖萎縮、海水入侵、生態退化等問題。另外,城鎮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農業面源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問題也不容忽視。

“與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後短時期內難以恢復。”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禕説,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聚焦地下水超採、污染突出問題,強化地下水節約保護、超採治理和污染防治,制定了嚴格的制度措施。為確保這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比如,加大了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力度,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計徵相關費用、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等處罰方式。同時,《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明確把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制度,作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制度。

水利部水資源司負責人杜丙照介紹,2017年印發的《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明確了各省級行政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部分省份按照規劃確定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在地下超採區探索開展了地下水水位管控工作。2020年,水利部組織開展了全國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以縣級行政區為單元確定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預計2023年前,可以建立覆蓋全國平原區和重點山丘區的地下水“雙控”指標體系。

在魏山忠看來,地下水不像地表水能看得很清楚,光實施總量控制可能不準確,通過將“雙控”上升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制度,體現了地下水管理更“嚴”的要求。

國家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可開採量和地表水水資源狀況,制定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時,涉及省際邊界區域且屬於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應當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佈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科學分析測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